【合规】以案说法泸州二奶遗赠案——法律与社会道德的碰撞

  导读

  泸州二奶遗赠案,是每一届法学生学法与道德篇章时老师的必讲案例。无论什么时候提起,都将引起很大社会争议。在现行司法实践,不能只谈道德,也不能只谈法律。法律与道德应在实践如此体现,立法者在立法时本身就持有相应的某种道德观点,有价值取向。所以法在判决案件的时候应该依照法律条文做出立的判决,法官应当是立的审判者,而不是道德的裁判者。

  案例重现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后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某认识了一个张姓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某的妻子蒋某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无效。1996年底,黄某和张姓女子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某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同经营。

  2001年2月,黄某到医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在黄某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姓女子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某的病床边。黄某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4月20日黄某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某去世,张姓女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和骨灰盒,但遭到蒋某的拒绝。张姓女子遂向纳溪区人民法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申请诉前保全。

  庭审直播

  从5月17日起,法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某将遗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利益,破坏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释义

  本案,张姓女子向法出具的遗嘱,系黄某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原则上既然继承法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则遗当然可以赠与任何人。尽管继承法对于黄某遗赠财给张某没有明文禁止,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黄某将财遗赠给自己婚外同居对象,与社会公德违背,因此,黄某的遗赠无效,张某无权得到遗。

  本案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掌握是适宜的。法官在衡利益时应该将其个人的好恶置之度外,而必须以社会大多数人的福利为标准。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维护社会实质的公和公正。在本案,人们坚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边,这并不是对她个人有什么偏爱,而是每个人都将之视为同他们的婚姻家庭一样的一种秩序,一种关系。法官的判决可能决定着他们每一个人今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年的社会现实无情地表明,由于包二奶现象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经变得如此脆弱,道德舆论的支持已经不足以抵御金钱和利益的力量,如果法官此时再拒不对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会良知安在?毋庸置疑,通过这样一个判决并不能杜绝类似的法律规避行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们的立场,对于公众而言,这就是法律的态度。通过这样的信息,或许可以预见到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应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促使当事人三思而后行。

  本案判决是法官在法律出现明显的漏洞时,运用其自由裁量权,适用民法通则原则,依据公序良俗和法律的整体精神,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结果。通过这一判决,合理地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判决并未超越法官的权限,符合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逻辑;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合理性,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尽管对于本案的处理可能存在其他合理选择,然而,本案判决不失为一种通过法官的论理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积极努力,也是适用法律原则衡利益的一种努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华人民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华人民和继承法第22条第234款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华人民和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华人民和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利益

  华人民和民法通则第58条 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利益的无效